农村村民土地征收程序有哪些
1.告知被征权利人拟征地的相关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拟征地现状的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被征地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完成以上工作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材料上报申请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二)征收土地批准后的程序
?征收土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土地征收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征收土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村、组土地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