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万个问题
47万个问题
收到违约罚款属于“营业外收出”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内容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1、支付赔偿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赔偿金不能税前扣除,年终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2、建议,可以按协议赔偿金额,让业主提供金额相等材料发票,根据发票入帐,计入维修成本。
计入营业外支出,由于赔款不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中,因此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附资料供参考。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但也是企业经济的流出,应从企业的利润中扣除,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罚款支出等, 但有些支出税法上是不允许税前进行抵扣的,所以在年终进行费用清缴时应将其调出来
《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1994]财会字第31号)规定:“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相应地,收到违约金的一方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觉得不应该算。 林业行政部门对盗伐、滥伐(A 的情形属于滥伐)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有这样几种:责令补种;罚款;没收违法收入。 罚款肯定属于行政处罚了。责令赔偿林木所有人,表面上看符合“没收违法收入”,但《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的违法收入应该上缴国库。显然,这不算是“没收”。 这有点像是林业行政部门一种折衷的处理办法。既惩罚(注意是“惩罚”)了砍树的人,也补偿了受损失的人。至于他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程序,那就另当别论了。
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都是一种财产责任,需要违法者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承担其违法行为的后果。但三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民事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目的是赔偿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有补偿性质;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所给予的一种处罚手段;而罚金则是一种刑事责任,是审判机关对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刑事制裁。三种法律责任的决定主体分:民事赔偿和罚金都是由国家的审判机关决定的;罚款 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民事赔偿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补偿,罚款和罚金则体现的是国家对违法者的惩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出现财产责任方面的竞合,g卩:一方面因为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而需要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还需要接受监管部门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 当一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同时面临民事赔偿、罚款、罚金的处罚时,可能会出现因财产不足而难以同时支付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哪一种责任应当优先执行?本法明确规定,采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切实保护权益受侵害人的合法利益,补偿其受损的权利,这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国土局负责。
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处理。它只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补偿。
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要分别赔偿费用的性质,如果是违反购销合同等支付的赔偿费用,一般分别记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会计科目,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赔偿费用,一般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按财务制度规定,赔偿费用进“营业外科目”,但根据税法规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在申报表中将赔偿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 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 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 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 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 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 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该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照《国务院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 税发〔2006〕156号)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如果能找到证据证明他生前借的钱用于家庭生活及家庭经营了,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则其父母有义务予以偿还。可列为共同被告。但如果找不到证据,那么你就不要了吧,呵呵!
江山如画,一时多少豪杰。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购买方:借:材料采购 贷:银行存款 销售方:借: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购进原材料的运费,可以计入原材料采购成本,</p>销售商品的运费计入销售费用</p>###属于企业管理费。###购进材料的运费扣除进项抵扣税后的余额计入材料成本,销售商品的运费计入销售费用</p>###材料運費,進材料成本;產品運費進銷售費用。###属于“费用”,视运费发生部门可以入“营业费用”或者“管理费用”核算###分两种 一种成本化 如购进原材料的运费,可以计入原材料采购成本</p>一种费用化</p>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单位解除合同且不予补偿的,其具体内容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这情况不符合以上条件,你可以向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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