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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不太清楚,不过我知道有房管系统内部卖的这种名额,一个名额20万,所以。。。。 而且经济适用房不一定就便宜。。
1、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 2、属于无房户或者住房面积不达标的; 3、北京市城镇户口的居民或者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省市来京人员; 4、符合以上条件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白桥大街1号)办理审批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和建房用地,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
今天公布的《政府公报》将刊登我市刚刚出台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3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将按成本价销售,企业可以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但是所获利润不得高于3%。3部暂行办法都从2008年1月18日开始施行,有效期均为5年。 关于经济适用房 1 经适房项目可向银行申请开发贷款 暂行办法肯定了现行保障房租售受理流程,即街道办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各区建设(住宅)局负责申购资格复审、配售和管理等工作。 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政府批准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暂行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房源归集渠道除了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企业投资建设等,此次还新增了一条,即经济适用房还包括“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按规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配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2 经适房实行政府指导价 暂行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房屋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该办法所指的经济适用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开发成本中所包括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按市场地价的23%计算。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3 申请经适房将计分排队 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的条件和本次6006套保障房要求的申请条件一样。 办法提出,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限额、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当年的配售方案及申请家庭情况,将申请家庭分成不同队列、组别分别计分排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和计分排队情况,确定准入围家庭。 入围家庭按所在队列、组别排队的先后顺序,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与选房,且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政府可优先回购经适房 暂行办法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受人享有有限产权,期间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出售、赠予、抵押。 购买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家庭,如果购买其他住房、或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深圳、违反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不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同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实现经济适用房的闭路循环。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另行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 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房买受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 骗购经适房的3个月内退出已购房 暂行办法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骗购经济适用房的;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或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出租、赠予、抵押的3种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在3个月内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拒绝退出已购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上述行为的家庭成员,将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企业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房的,须在1个月内收回已售住房;不能收回的,由该开发建设企业补缴同地段、同类型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差价款。拒绝收回已售住房或补缴差价款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企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及价外收费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市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事经济适用房组织建设、资格审查、配售管理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公共租赁房 非深户常住人口可申请公租房 公共租赁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出租公共租赁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等。政府的公共租赁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为非深圳户籍的常住人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视其在深圳居住、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情况,按年限逐步纳入公共租赁房保障体系,具体规定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单身人士或两人家庭可申请户型为单间或一房一厅公共租赁房,三人或三人以上家庭可申请户型为两房一厅的公共租赁房。首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其租赁期限为2年,承租人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续约。 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适时调整。 骗租公租房的将被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办法还规定,公共租赁房中可安排适当比例的房源作为人才公寓或周转用房,解决从国内外引进的初、中级人才和行政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的住房需求,并制定相应的租金标准。 关于廉租房 货币配租为主 实物配租为辅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货币配租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人均配租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户配租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40平方米。 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如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或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资金状况确定货币配租家庭的入围比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计分或摇号等方式排序,并根据排序结果向入选家庭发放通知书。 廉租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定义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新建经济适用房的户型以两房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公共租赁房的定义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主要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新建公共租赁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公共租赁房的户型包括单间、一房一厅和两房一厅。
外地户口不能购买满五年后的经济适用房的。我们以北京为例: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2004]486号)第五条规定:“购买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时,购买人仍需按《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3)等文件有关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该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说外地户口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但是,按《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外地户口显然不是“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所以,这在实际上剥夺了外地户口在京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
没满5年,你不是北京市户口是没法转让给你的,你只有等满5年后才可以购买,需要缴纳: 1.契税:面积140平以下普通住宅:1.5%×面积×3621.面积140平以上非普通住宅:3%×面积×3621. 2.印花税:1‰×面积×3621. 3.营业税:够五年,免征营业税. 4.综合地价款:面积×3621×10%,
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郑州房地产网》HTTP://WWW.ZZFDC.GOV.CN ( 日期:2006-05-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与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储备。具体工作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承担。 市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和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市场运作、完善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分析、预测经济适用住房市场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20%以内。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控制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项目建设用地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予以供应。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特困企业(以下统称特困企业)利用现有自用的住宅用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项目法人招标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市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有关专家组成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标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确定中标人,监察部门依法实施全程监督。招标投标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应当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以及应当配套建设的业主自治监督、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网点用房面积进行约定,违反约定的应予纠正,不予纠正或无法纠正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中标人应当持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减免费确认手续,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并在开工前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办理的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等,按现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特困企业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自用的住宅用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集资建房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特困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 第十四条 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所建住房套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集资职工人数。 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住房或者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经营。禁止将集资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的普通住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总套数的60%。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当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配套修建业主自治监督、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5%,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商业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禁止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用途,禁止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禁止违反前款规定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建设其他商业用房。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费用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可以以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项目开发贷款。 第二十条 市重点工程和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价格、销售、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基准价格和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执行建房成本价,不得有利润。成本价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开发成本中第1项至第5项费用,加上缴纳的行政事业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确定后,市物价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基准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上浮的,最高不得超过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上浮幅度。 第二十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可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等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本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二)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 (三)无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8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符合前款(一)、(四)项规定,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的,可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建筑面积,家庭成员2人的为80平方米,3人以上的为10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填写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家庭年收入证明;尚未组成家庭的,提供个人年收入证明; (三)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外地迁郑人员需提供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年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需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购房人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在居住地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有投诉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实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以及选房序号、选房期限。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在规定的选房期限内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逾期未选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未超过核准建筑面积的,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超过核准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签订合同时,按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每平方米上浮20%补交差价款。 签订合同时的面积与权属登记时确认的建筑面积有差异的,购房款、差价款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的面积计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与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查验留存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未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的,企业不得向购房人销售或者预定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或者预定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开发建设企业或购房人应当持申请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超面积部分的缴款证明等有关资料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特困企业办理集资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还应当提供集资建房时集资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参加失业、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证件。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办公,方便群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权属证书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出售人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缴纳收益。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特困企业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原集资职工后剩余的房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调配,供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人员选择购买。售房款扣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交给市人民政府的收益外,留存特困企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违约金,第十七条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差价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政府收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房价款,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全额上缴市财政。具体收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建房用地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集资建房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住房或者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经营,或者将集资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或者擅自改变户型比例,或者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5%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罚款;商业网点用房超面积部分,按照届时商业用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或者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停止销售,并收回已销售或者预定的房屋,每套处以10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五年内不得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投标。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采用瞒报、虚报等欺骗手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退回所购房屋,又不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撤销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或者在招标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签署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查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为不符合集资建房对象的人员,办理集资建房有关手续的; (四)违反规定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为不符合开工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办理有关手续的; (六)违反规定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应当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而未发现,或者对投诉事项未及时处理的; (八)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其他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集资建房的集资款,由市财政部门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或者协议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全攻略 (2005年1月27日 15:25) 根据2004年5月20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99年修建的第一批经济适用房在2005年已经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了。新规定下已购经济适用房(即俗称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如何上市进行买卖,成为老百姓现在最关心的话题。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我爱我家”的专业人士。 已购经济适用房如何出售 据了解,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对于如何计算“住满5年”的时间问题,专家指出: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两个证件可由购房家庭提供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时间。 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例如同样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在未住满5年的情况下,只能以2650元/平方米或低于265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出售。并且,购买此套房屋的购房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此套房屋。 出售提醒: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以上两种情况的出售人都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手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 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例: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00×0.005=1710元的印花税。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即购买者首先必须具备北京市常住户口,其次购买者家庭年收入应在人民币6万元以下。 符合此购买条件的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即:若购房人经相关部门核定职业、职位等购买标准后,只具备购买最高4000元/平方米,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就意味着购房人只能购买最高4000×70=280000元的经济适用房。若其想购买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尚未住满5年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购房总价为2650×120=318000元,超过了所审核的280000元的购房标准,那超出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即补交(318000-280000)×10%=3800元的综合地价款后才可购买此套房屋,并且此房屋仍为经济适用房,下次出售仍参照经济适用房标准执行。 购买人凭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后的缴款通知书、缴款收据、《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 “我爱我家”专业人士最后提醒大家,买卖经济适用房也应像买卖其他房产一样,最好找那些规模大、信誉好,对于流程、政策了解得比较清楚的大型中介公司,从而有效规避风险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确保利益最大化。
很是同意上述说法。我在南开区,这边老房子比新房子还贵
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或满五年仍过户成经济适用房交易则需交纳: 1.契税:面积140平以下普通住宅:1.5%×原总价.面积140平以上非普通住宅:3%×原总价. 2.印花税:1‰×原总价. 3.营业税:5.4%×原总价(昌平区) 注:房产证或契税时间够五年,免征营业税. 4.综合地价款:(原总价-享受金额) ×10%, 注:享受金额是指买方审批表面积×4000元.如结果出现负数则免交. 原总价的意思是指用2650*面积.
能够肯定地说,经济适用房是能够过户的。 1、天津处理经济适用房首先要处理申购挂号,经济适用住所将由政府组织一致的揭露出售,而每一次出售之前,有关部门都会发布经济适用住所出售布告。能够在布告中注明的购买期限内,带着你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所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住所状况证明、年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到有关部门处理申购手续。 2、天津有关职能部门会在规则期限内完结年收入、住所条件等检查,并将契合条件的申请人状况进行公示。然后按住所困难程度排序并且断定入围和候补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依照房源实践数量断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依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断定。后经过摇号断定选房次序就能够核发购房证明,征收入围就能够按次序轮番选房。 3、天津经济适用房将一改以往出售的方式,面向低收入人群租借。租赁型经适房将是未来发展方向。经济适用房具有很好的未来的发展前景,廉租房、租赁型经适房及限价商品房三者将一起组成什物型的住所保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具有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 二是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的2倍(由天津市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2000元核定); 三是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2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 祝您早日买到合适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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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安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 1.户口:西安市城六区、长安区非农业户口 2.人均面积:家庭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 3.收入:家庭成员年收入情况说明(低于以下收入)1人12662元;2人25324元;3人37986元;4人50648元;5人63310元;6人75972元 4.单身申请限制:单身申请人年龄超过30周岁 5.住房交易:经济适用房的二次交易有5年之限。对于购买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时业主需要按房屋成交额的2%补交土地出让金;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出售。 6.西安经济适用房供应标准 单身家庭:60平方米 二至三人家庭:80平方米< 四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是: 1.必须是北京市居民或小城镇户口的 2.没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的 3.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话从网上下载两张(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夫妻双方到单位盖章,确定核定面积,带上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到北京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核定,十个工作日后取表,取表后到当地建委领表盖章,去时须带房主原购房合同或原房产证,领回表后到土地局过户就可以了。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首先要申请办理《住房保障证》,可以到辖区街道办事处办理,需要的资料: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含夫妻双方及成年子女);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含夫妻双方及成年子女);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婚姻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管理程序 一、开发建设单位每年11月份前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开发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 2、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 3、开发建设单位自有资金证明; 4、开发项目前期规划条件图; 5、开发建设保证书; 6、相关资料。 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赴现场勘察,以办公室文件形式提出对该项目的答复意见,并上报市房产局、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三、开发建设项目确定后,办公室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文件下达该项目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四、开发建设单位持已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到市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价格审批程序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前,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交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价格申请。 二、开发单位提交经济适用住房预(销)价格申请的同时,应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交市计委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动迁安置方案的批复(附动迁户房屋产权灭籍单及动迁明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小区施工管网综合图、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明细表等书面材料。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物价部门共同审核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经过告示、申请、受理、公示、审核、购买、权属登记七个程序。 (一)告示。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媒体逐批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址、面积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区房管局会同区拆迁部门在拆迁现场或相关街道办事处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及房源情况进行告示。 (二)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及复印件(A4复印纸)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1、本人身份证;2、家庭户口簿;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4、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协议”已交回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拆迁协议”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加盖拆迁单位公章。 (三)受理。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 (四)公示。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 (五)审核。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将要件原件退还本人并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注明“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公示中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购买。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有权拒绝向其出售住房。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 (七)权属登记。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马敏忠:你好 先到东花市白桥大街1号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一张申请表。然后去户口所在地盖章,证明你无房。然后去单位盖章,证明没分过你房。同时在单位开一个收入证明,证明你年收入在6万以下(夫妇双方),然后拿着你的户口本,身份证再去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准盖章,然后你就可以拿着这个表去找房了..
您即使花钱买了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许可证也不可能将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变更到您的名下,只能通过公证的方式明皙产权,保障您自己的财产权。 但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一定要谨慎。
北京: 1、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的; 2、属于无房户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不达标的; 3、北京市城镇户口或者持有俗称“北京绿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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