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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 :你好!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实测面积比合同面积大,在3%以内,由购买人按实际面积和合同价格补价购买;如果超过3%,3%以内的由购买人按实际面积和合同价格补价购买,超过3%的部分,不用补钱。也就是说,是开发商送给你的了。
1、国家规定只有拿到预售证的房子才能销售; 2、房子一般做好基础部分才能达到办理预售证的条件,根据你说的在打地基础可能不具备办理预售证的条件。你可以看他的预售证,如果没有预售证卖房是不合法,如果你一定要买那就是你自愿的了; 3、如果卖的是期房,合同上的面积都不会与实际办证面积正好相同的,这是正常的。因为合同面积是根据图纸测绘出来的,而办证面积是根据实际测绘出来的; 4、国家规定允许合同面积与实际办证面积有3%的误差,也就是说误差在3%之内是正常的。国家规定:误差在3%之内的,房款要多退少补。如果合同面积大于实际面积在3%之内的,开发商要按实际退还你房款;如果合同面积小于实际面积3%之内,你要向开发商补交房款; 5、如果超过这个范围就是不正常的了,但国家也规定有处理办法:如果合同面积大于实际面积3%以上,你有权要求退房,开发商要全额退还房款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如果你不退房,3%范围之内你多交的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并支付利息,3%之外的你多付的钱,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举个例子:合同面积是120平方,实际面积是100平方,每平方2000元已全付。合同面积比实际面积超过了20%.你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支付你已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也可以不要求退房,但要求开发商退还多付的钱。你多付的3%之内也就是3平方的房款是6000元,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6000元并附带利息;另外的17平方34000元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也就是还你68000元。 6、如果合同面积是100平方,实际面积是120平方,那么实际面积误差3%之内也就是3.6平方,这部分少交的钱你要补交给开发商的,超过3%部分无论多少你都可以不用向开发商补钱的,而房子产权是你的。 7、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合同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因为合同面积大点开发商可以多收些钱用的。 8、你不用怕的,按上述办法处理就行了,这是国家规定的,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开发商不认帐就打官司,你肯定会赢的。这种案件以前出现很多了
房屋在期房的时候 是由设计院出的一份按照图纸预算的一个面积 但房子建好以后房产局会到实地进行测量 那个才是最终的房产证上的面积
我的意见是:根据你跟开发商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关于房屋面积多出的房价款如何承担的约定,同时你也应向开发商主张要求到底多出的房屋面积是否是确权面积(房产证上的面积)等等。双方协商不成的,你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其交付房屋和承担迟延交付楼房的违约金,但开发商也可能反诉要求你交纳多出面积的房价款。
给你的留言说的不明白。虽然和同上没有写明,但所有的合同都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即便是没有写明,也要安国家规定来办理。你可直接找开发商所要,若不成,就直接到工商局或消协投诉要求赔偿(要带利息)。
以房产局复测的面积为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候办理退款手续,因为在办理房产证前开发商还要收取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可以在这个时候结算房款并结清相关费用。
1.你的问题应该是假设的吧? 2.每个开发商预测面积时都会要求施工员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测量,施工人员了解这规则是开发公司应该具备的素质,违反了建设部的规则,绝对算是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打起官司来是输定的。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关于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时出现面积误差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 面积误差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共用建筑面积分摊不合理以及“面积缩水”等面积纠纷问题。纠纷的产生既有部分开发商出于牟取私利的有意欺诈,也有面积测量制度不健全的原因。面积纠纷的受害者多为购房者,要么没有得到应有的面积,要么得了不该得的公用建筑面积,或者得了自己并不想要的面积而需要增加购房价款。 选择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方式,要与本合同第五条所确定的商品房计价方式相对应,这样才有可比性,即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以产权登记时确认的套内建筑面积数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选择按建筑面积计价的,以产权登记时确认的建筑面积数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因为选择按套计价时,是以整个商品房为计价单位,不涉及到单方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问题,因而就无从谈起面积差异处理问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采取按套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就有关价款及相关违约责任等问题专门进行约定。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面积误差率为3%,出现误差时如何处理,本合同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所确认的因商品房买卖面积误差引起的纠纷处理原则和本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即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因面积差异诉至法院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以内或以外作为是否支持解除合同请求及承担不同责任的标准。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在判断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是否有差异时,应当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所谓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一般是指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面积。但是现实生活中,房产证的办理往往要在交房之后的较长时间内才能办理完毕,如果以产权证上的记载为根据就会延误事情的处理,因此在实务操作中,是以房产测绘机构测定的面积作为确定所交付商品房面积的依据。因为买受人在交付时间点前后就能够收到测绘成果表,就可以知道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有多大,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如果测绘成果表上所记录的商品房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正常误差范围,买受人可以在收到测绘成果表后作出是否退房的决定。 第三款是对面积误差率及其处理方式的其他约定。 因为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买卖双方也可以对面积的误差比例和处理方式作出不同于前两款的约定。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于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商品房面积差异,但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签署补充协议。此时,合同约定面积应当以新签署的补充协议中的面积为准,面积差异比例及处理方式也应当以此为依据。
现在,有不少房产开发商在房屋面积上做文章,往往会有实测面积少于图纸上住房面积的情况出现。由于购房金额巨大,这样会使买受人造成不少的损失。 面积误差的处理原则: 第一、依据合同约定的处理原则处理。 购房时应在合同中写明销售房屋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在内的暂测总建筑面积,并明确约定:“预售时根据甲方暂测面积付款,最终以房地局认定的实测面积为准”。以及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误差比及其处理原则。 第二、据实结算。 如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第三、退房还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第四、不退房,分别对待。如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第五、还款与双倍返还。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问:购房者入住时发现房屋面积或层高有误差问题,与开发商发生纠纷,请问由什么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可以作为法律凭证?如果业主不退房可否据此提出索赔?索赔的标准是什么? 答:1、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其出具的测绘报告可以作为法律凭证。 2、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及一致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不退房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或与开发商重新约定购房总价款。 3、业主(商品房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可以依《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9条之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开发商的违约金的金额或损失赔偿额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数额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审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之规定确定。
简单点说就是正负误差在3%以内属于正常,按照合同约定面积多退少补;如果超过3%部分,通常情况下是这样处理的:不足面积由开发商按照双倍金额返还,超过面积由开发商赠送.
面积由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测绘部门负责测量,预售前会测一次,是预测面积,你买期房就是按照这个面积,交房时再测一次是实测面积,就是你实际买到的房屋面积,如果面积大了,要按照合同价款补差价,小了退还差价,各地约定不同,你可以研究下合同中对面积百分比的要求,如果实测面积超出合同约定的可以超出的百分比,你可以要求退房。
根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也就是说。房屋面积通过实际测量后不管是预测还是实测。都要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进行确权才是最终认定的面积。 你所说的是开发商仍以预测面积作为合同面积,办完手续收房时再出具实测面积,造成房价增加,是否合理这个问题。从道义上来讲开发商是有欺骗的行为,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并没有对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文件。面积结果只有在最终确权的时候才能认定。
不得超过合同约定面积的3%。如果解决了你的问题,请点好评,谢谢
国家有规定的,如阳台面积只算一半,公用面积如何分摊等,住房面积和建筑面积是不同的,你可以测量。开发商如果开始是按设计图纸计算的面积,实际建成后面积多或少也是可能的。房产证上的面积一定要写清楚。如果你居住的面积的的确是大了2平米,可能别人家的小了2平米。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吧。
露台是不计算面积的,因此可不单独写明是赠送。
物业管理费按产权面积交纳应予以确认,但以前的费用不需补交,应从开发商出具合法的面积确认资料时开始按新的面积数交纳,并将签订补充合同.记住合同是签订合同双方的法律,对双方都有约束,开发商不能随意更改合同条款.
绝对不能补给他,国家规定+—3%内可以多退少补,超出范围可以拒绝收房并退房,还要有适当补偿。现在怎么还有这么胆大的开发商啊?5平米,超多少了,还都多公滩上,放心,就是到法院你也有理的,肯定赢。让他退钱。
开发商如果代办产权证,确实是要用合同、收据、正式房地产专用发票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业主必须自己复印留底!!! 一般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最正规的作法是厦门市,必须买卖双方或者被委托人一同去办理,而且要验明正身,和照片一一喊应,防止出差错。
一、赠送面积不属于产权面积 赠送面积越大,在购房者心里得房率就越高,但小编在这里要告诉你:赠送面积不属于产权面积。开发商通常不会将赠送面积写入购房合同,购房者交房后遇到赠送面积“缩水”的问题,由于没有合同约束,就很有可能失去与开发商据理力争的依据。 二、赠送的面积不是开放商的福利,而是国家给的 “偷面积”,当然并不是真的偷。首先要告诉你一个真相,赠送面积不是开发商给你的优惠,而是国家已经规定好了的。 在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 (1)入户花园以及没有封闭的阳台算一半面积;露台是完全赠送的; (2)地下室净高满2.1米算面积,低于2.1米不算面积; (3)飘窗分为凸窗和落地飘窗两种,凸窗是不落地的,不算面积,落地飘窗净高高于2.1米要算面积,低于2.1米不算面积; (4)阁楼净高满2.1米部分算面积,不满不算面积。 因此,实际上这些本来就是你该得的。而开发商不过是利用这些增加项目销售的卖点, 另外,开发商经常会承诺给顶层业主的顶层露台、给底层业主的地下室空间等。其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部分空间应当属于该楼的全体业主共有,而非属于开发商所有,只要其他业主提出异议,受“赠”的业主是无法独享其利的。大家都知道,顶楼和底楼的房子是最不好卖的,但有了这些附加条件,难免不会犹豫一下。 三、面积增加固然好,实用才是最关键 赠送面积虽好,但还是得看是否实用。一些“赠送面积”譬如入户花园等,往往存在着光线晦暗、窄小不好用、装修麻烦、容易飘雨受潮等问题;另外,入户花园、挑高阳台、露台等能否封闭起来,取决于城建等职能部门是否批准,否则可能成为违章建筑被责令拆除。
房产证上的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销售条例解释》的相关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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