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面积误差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 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 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出 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 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 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婪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 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 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 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 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