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没领证分手后彩礼怎么办?
可要求对方还回。
简单来说彩礼退还是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没有结婚的。第二,结婚没有共同居住的。第三,支付彩礼后男方生活贫困的。
法律依据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案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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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求对方还回。
简单来说彩礼退还是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没有结婚的。第二,结婚没有共同居住的。第三,支付彩礼后男方生活贫困的。
法律依据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案例故事】
2014年1月,河南省临颍县人魏杰(化名)跟玲玲(化名)在网上聊天相识、相恋。
2014年5月31日,魏杰和玲玲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后就以夫妻名义过起同居生活,但没领结婚证。
婚后俩人因一些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6月12日,玲玲回了娘家。无论魏杰怎么劝,玲玲都拒绝回家,还打掉了一个孩子。
眼瞅着这段婚姻走到了头,魏杰决定向玲玲要回彩礼。魏杰说,定亲时,他给了彩礼11000元,又收了玲玲家给他的1000元见面礼。举行结婚仪式前他给了女方礼金12000元,还为玲玲买了“三金”等结婚用品,前后花了将近4万元。
可送礼容易讨回难,最终,魏杰只得将玲玲和“前岳父”告上法庭。
【判决】婚约解除
彩礼应酌情返还
根据庭审情况,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认定魏杰共给付玲玲彩礼23000元,玲玲也返还了魏杰1000元的彩礼。
同时,玲玲与魏杰同居生活,且流产均支出一定费用。2015年1月10日,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玲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魏杰彩礼10000元。
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财物。
男、女双方解除婚约,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返还的情形时综合案件实际,收受彩礼一方应酌情予以返还。
同时,并不是男方为了与女方结婚所给予的一切财物都是彩礼,双方交往过程中,男方给予女方衣物及女方亲戚家的礼品等不宜界定为彩礼,应视为一般性赠与,在婚约财产返还之诉中要求返还不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男女之间赠送首饰、戒指已经超出一般友谊范围,因此这些应是彩礼以外应予返还的婚约财产,而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馈赠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