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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书上的概念: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表现,是投保时给保险标的确定的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的价值无法衡量,保险金额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最高给付的限额或实际给付的金额。我的问题:既然是赔偿金的最高限额,那为什么保险合同中又有这样的话:“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既然法律都规定是最高限额了,怎么又来了个三倍?[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