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单位为什么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委托的拆迁单 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在实 践中,存在有的拆迁单位利用自身资质,获得拆迁业务之后, 又转让给其他单位,以从中渔利,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 性。 首先,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委托 合同必须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但是并没有规定再 委托合同必须报备案,这样就容易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于 拆迁活动的监管被削弱。有的拆迁单位通过转让,变相将拆 迁业务再委托给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 由于接受拆迁委 托的单位不具有拆迁资格,在专业性上肯定会有所欠缺,容 易导致野蛮拆迁,引起被拆迁人...全部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委托的拆迁单 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在实 践中,存在有的拆迁单位利用自身资质,获得拆迁业务之后, 又转让给其他单位,以从中渔利,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 性。
首先,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委托 合同必须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但是并没有规定再 委托合同必须报备案,这样就容易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于 拆迁活动的监管被削弱。有的拆迁单位通过转让,变相将拆 迁业务再委托给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
由于接受拆迁委 托的单位不具有拆迁资格,在专业性上肯定会有所欠缺,容 易导致野蛮拆迁,引起被拆迁人的不满,增加拆迁纠纷,直接 侵害广大被拆迁人的利益。其次,如果拆迁单位中途转让了 拆迁业务,新的拆迁单位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熟悉情况, 这样就容易导致拆迁工作中途停顿,从而延长拆迁期限,直 接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也直接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管理秩序。
如果在实践中,拆迁单位确实因为无法克服的原因无法 承担拆迁业务,应当与拆迁人进行协商之后,解除拆迁合同。 然后,拆迁人应当重新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而不能由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直接将拆迁业务转让给其他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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