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研究生能读双学位吗?或辅修吗求解答。
第一章
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设置和教学要求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
生在修读并完成主修专业之外,按照一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修完相关
课程(双学位的还应参加毕业设计等环节)
,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第二条
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双学位
应在完成双专业培养要求的基础上,再完成相关课程、实践教学和毕业论
文(设计)环节。
第三条
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的学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
和要求,
按照该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制定辅修专业、
双专业
/
双学位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培养方案...全部
第一章
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设置和教学要求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
生在修读并完成主修专业之外,按照一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修完相关
课程(双学位的还应参加毕业设计等环节)
,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第二条
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双学位
应在完成双专业培养要求的基础上,再完成相关课程、实践教学和毕业论
文(设计)环节。
第三条
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的学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
和要求,
按照该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制定辅修专业、
双专业
/
双学位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培养方案应涵盖专业主干课程),经
本科生院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各学院(系)根据学生人数自行确定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
位教学形式。学生人数较少的,可采用学生个人选课办法随现有课程班上
课,学生人数较多的,可单独编班。个别特殊课程可采用网络课程自学或
“
以考代修
”
形式修读。
单独开班的,须报本科生院教务处统一安排,期未
考试安排在考试周进行。
第五条
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教学任务书由本科生院教务处统一
下发。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课程单独开班的,应计教学工作量,所需
经费、教学补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核拨。
第二章
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报名、修读要求
第六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的资格标准由开设学
院(系)制订;学生原则上应选择跨一级学科专业、跨学院(系)或跨门
类的学科专业进行修读。
第七条
学生可在第二学年起,在
“
现代教务管理系统
”
中申请辅修专
业、双专业
/
双学位的课程学习。申请时间为春学期或秋学期第
4
~
5
周。
第八条
学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并公布录取信息。
录取学
生即可参加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相关课程的网上选课,并从注册后的
下一个学期开始修读。
第九条
学生也可在未报名注册情况下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
的有关课程。
学生在修读过程中可申请补办注册手续,或者在完成相应课
程之后申请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的学业证书。考虑教学资源容量,学
校优先满足注册学生的选课学习。
第十条
学生在了解有关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等情况后,
可
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制定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课
程修读计划。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与主修
专业的基础课专业课相同的,经学院(系)认定后可免修。双专业
/
双学位
要求的实践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等不能替代,但允许融合设计、联合
实践、合并论文答辩。
第三章
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低于有关要求
时,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系)应给予警示。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日常教学教务管理工作主要由开
设学院(系)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选定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课程后,应按时上课,
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期末考核。成绩合格者,可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的成绩管理按《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浙
大发本
[2008]98
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制时限和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申请延长学制以完成
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还未完成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
位课程学习,可申请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以旁听形式修读所缺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学
分,经开办学院(系)初审,报本科生院学务处审核后,可获得相应的辅
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证书(其中双学位证书的发放需经校学士学位审定
委员会审核)
。
第十九条
学生主修专业不能正常毕业的,不得授予双专业
/
双学位证
书,待其主修专业正常毕业后,再予补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修读课程的相应学分收取学费。
第二十一条
修读并取得辅修专业、双专业
/
双学位证书的学生,同等
条件下,优先推荐免试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9
级学生起实行,
2009
级以前参加辅修专业
和双专业
/
双学位学习的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