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是承担连
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多个污染者 共同排污的行为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
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 人如何承担责任。本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 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
确定。 ”
本法第67条所规范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有以下要件:一是
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二是污染者存在 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 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
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 了同一损害。 此...全部
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多个污染者 共同排污的行为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
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 人如何承担责任。本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 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
确定。
”
本法第67条所规范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有以下要件:一是
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二是污染者存在 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 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
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 了同一损害。
此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之 间不存在污染环境的意思联络。现实中的环境污染共同侵权,
从各行为人的角度考察,在污染者彼此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一般 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如果污染者之间有意思联络,则不是 此条调整的范围,应由《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二人以上
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进行 调整,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立法过程中,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污
染者对外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有不同意见。有的提 出,应当规定污染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再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等 因素确定排污者的内部责任,这样有利于救济受害人。
另一种
意见认为,应当规定污染者承担按份责任。经研究认为,承担连 带责任虽然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但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值 得商榷。污染损害发生后,受害人从赔付能力考虑,一般会起诉
经济能力较强的大企业,而大企业由于处理污染物能力较强,不 一定比小企业排放污染物多,规定连带责任会加重大企业的负 担,不利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排污多的小企业积极治理污染。
同时,部分排污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还需另行起诉,根据污染物排 放量等因素在排污者之间追偿,增加诉累。应当规定按份责任, 直接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排污者责任的大小。
如数家企业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 民感染疾病,受害人起诉这数家企业,允许被告依据本法第66 条提出反证,如果任何一个企业能够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
有因果关系,则不承担责任。
剩余企业承担按份责任,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大小。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