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成立禁毒协会组织机构
禁毒协会的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的民主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3、制定会费标准;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全部
禁毒协会的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的民主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3、制定会费标准;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6、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选举或者罢免本会常务理事及负责人;
4、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6、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决定会员的除名;
10、决定接纳对本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名誉会员;
11、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3、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1、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2、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3、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领导理事会工作;
4、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4、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5、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6、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和财务部,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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