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条款对员
制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
1
)竞业限制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
动者”,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
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明确了竞业限制的主体,而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
密的人,
不适用该条款,
也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另外,
我国
《公司法》
149
条第五项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
)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全部
制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
1
)竞业限制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
动者”,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
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明确了竞业限制的主体,而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
密的人,
不适用该条款,
也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另外,
我国
《公司法》
149
条第五项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
)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两
类:一类是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本文在上述条款中已作具体陈述,具体的详细条款,需要用
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做出详细的界定,用人单位应制订有关
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应保护的商业秘密,并采取相应
的保密措施加以防范,不能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和专业技能都纳入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
另一类是竞业限制的从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分为两类:(
1
)不得参
与同类企业,即“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
的其他用人单位”;(
2
)不得自己开设同类的公司,即“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
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3
)竞业限制约定的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原则。合同法中也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无论签订劳动合同或订立竞业限
制条款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原则,违背了这个原则,所订立的条款或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点、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合同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并且
签订的形式也必须是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
4
)竞业限制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
人单位则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是实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一般来说,
劳动者因不能从事自己擅长专业或所熟练的工作,
收入或生活质量会不同程度降低。
而用人单位会因为劳动者未参加该行业的劳动或竞争,可能现时或潜在地从中获取相应的商业
利益。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于支付方式《劳动合
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于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上述案例中浙江某
集团与向某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在工资中按月支付给向某的约定是与法律规定相抵
触的。
对于经济补偿金额的数额,《劳动合同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各地的规定是不相同
的,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
17
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
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
2/3
。
竞业限制协议没
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
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
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
1/2
。
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有效的先决条件是用
人单位必须履行给付补偿金的义务,否则员工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不履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义
务。
5
)竞业限制的期限,在国外竞业限制期限的规定中,一般是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在高新
技术领域不超过一年,如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
Earth Web, Inc。
诉
Mark Schlack
违反雇用合同
和侵害起商业秘密一案中,
援引
1997
年的
DoubleClick,
Inc。
诉
Henderson
一案认为,
网络产
业发展迅速,相关竞业限制条款期间不宜超过
6
个月
;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认为面对发展变化迅
速且无地域限制的网络产业,一年期间的约定过长。
该法院最后以原告限制被告在工作间接触
机密资料和雇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不合理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禁令主张。在特殊情况下,竞
业限制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这是特例,在现实生活中很少见。
我国竞业限制期限的制定过程中事实上鼓励了科技人员、高层经营人员的正常流动,一定程度
上起到了均衡企业与劳动者利益,使更多科技人员既能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又能为社
会多作贡献,并在深层次上保护企业正当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保障企业获得合法的垄断利益。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的期限。
(
6
)违反竞业限制的处罚标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协议就生效了,如果劳动者违约了,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
任要通过事先约定加以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在劳动
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需要支付的金额。若因违约行为侵犯了用人
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了损害,违约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
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
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
)新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
上,《劳动合同法》规定新用人单位不论是否知道劳动者违反了与原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都
已经构成了侵权,违反竞业限制成为侵权必要的程序或手段,因此,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连
带承担包括竞业限制责任在内的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也给新的用人单位增加了更多的用人风险。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