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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工资条款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工资条款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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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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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劳动者的工资条款(也即劳 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 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 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 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 该条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 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 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该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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