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项目可以报特殊岗位交通补贴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特殊岗位津贴。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按月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二是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在绩效工资外单独发放。其他主管部门单独发文和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的特殊岗位津贴都纳入绩效工资范畴,不再单独发放。
为便于工作,我们对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进行了梳理,但
由于时间仓促可能存在遗漏,若有遗漏的项目,请行业主管部门提
供国家相关文件依据,报省人力社保厅核准。
(一)国家规定按月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一览表。
序号 岗位津贴名称 发放范围 发放标准 文件依据
1 医疗卫...全部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特殊岗位津贴。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按月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二是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在绩效工资外单独发放。其他主管部门单独发文和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的特殊岗位津贴都纳入绩效工资范畴,不再单独发放。
为便于工作,我们对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进行了梳理,但
由于时间仓促可能存在遗漏,若有遗漏的项目,请行业主管部门提
供国家相关文件依据,报省人力社保厅核准。
(一)国家规定按月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一览表。
序号 岗位津贴名称 发放范围 发放标准 文件依据
1 医疗卫生津贴 从事或直接接触
有毒、有害、有传染
危险的相关人员 每人每月
4—15元 (79)劳总薪
字第185号
2 城市社会福利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社会福利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 每人每天
0。
2—0。4元 (80)劳总薪
字第186号
3 农林科技
浮动工资 县以下农林一线
科技干部 浮动一级 国发
[1983]74号
4 广播电视
播音员津贴 电台、电视台
相关工作人员 每人每月
5、6、8元 (1984)广发
干字330号
5 教龄津贴 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每人每月
3、5、7、10元 劳人薪[1985]40号
6 特殊教育补贴 工读学校、盲聋哑等
特殊教育学校 按基本工资
15%发放 劳人薪
[1985]40号
7 护士护龄津贴 各级医疗机构
相关工作人员 每人每月
3、5、7、10元 劳人薪:[1985]41号
8 殡葬工作人员
特殊行业津贴 一线、二线工作人员
及公墓管理人员 每人每月
30—40元 劳人薪
[1986]13号
9 广播电视天线工
岗位津贴 广播电视天线工 保健津贴每人
每天0。
6元
高空作业津贴每人每天0。4-1。8元 劳人薪
[1986]106号
10 中小学班主任
津贴 班主任工作人员 每人每月8—15元 人薪发
[1988]23号
11 林业系统从事
有毒有害工作 全民所有制的林业事 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 每人每月
10-12、8-9、6、4元 林计字
[1988]373号
12 地质勘探职工
野外津贴 地质勘探单位
相关人员 每人每天
8元、8.5元、9元 地发
[1992]219号
13 农业工作人员有 毒有害保健津贴 农业有毒有害岗位
工作人员 每人每天
2—3元 人发
[1997]107号
14 畜牧兽医医疗
卫生津贴 畜牧兽医工作人员 每人每天
2—3元 人发
[1997]107号
15 城市下水道
工人岗位津贴 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下水道养护工人等 每人每天
3、4、7元 人发
[1997]113号
16 城市环境卫生
工人岗位津贴 粪便清除、运输、
处理人员等 每人每天
3、4、5元 人发
[1997]113号
17 环境保护
监测津贴 从事毒性物质
研究工作等 每人每天
2。
5、3、3。5元 人发
[1997]121号
18 卫生防疫津贴 从事卫生防疫
相关工作人员 每人每天
3—9元 国人部发
[2004]27号
19 特级教师津贴 被授予“特级教师”
称号的教师 每人每月300元 国人部发
[2007]158号
20 艰苦广播电视
台站津贴 地方所属的艰苦
广播电视台站 每人每天
8----40元 人社部函
[2010]355号
21 艰苦岛屿
作业津贴 地方所属的艰苦交通航标站和艰苦海洋环境监测站 每人每天
25----70元 人社部函
[2010]357号
(二)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一览表。
序
号 所属系统 特殊岗位范围 提高比例 文件依据
l 文化系统 图书、文博、档案、群众文化等
长期接触毒害物质的岗位 8--10% 人薪发
[1994]19号
2 环保系统 高空、高温、水上和
重污染现场作业人员 10% 人薪发
[1994]24号
3 水利系统 县以下水文测站工作人员 8% 人薪发
[1994]27号
4 民政系统 优抚、社会福利、殡葬事业单
位的一线工作岗位 8—15% 人薪发
[1994]32号
5 交通系统 公路养护事业单位的县级
以下野外艰苦工作岗位 5% 人薪发
[1994]39号
6 建设系统 城市环境卫生、风景园林、市
政事业单位的一线工作岗位 10% 人薪发
[199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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