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注意什么?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 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 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 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 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 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应...全部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 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 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 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 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 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 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 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 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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