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2016-11-23 15:51:51
具体如下
(1) 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①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以后逐年递减;②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③经财政税务...[展开]
具体如下
(1) 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①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以后逐年递减;②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③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如外方在固定资产折旧中回收。
(2) 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法定条件:①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这是前提条件);②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③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④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⑤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合作企业有盈利时才回收,亏损时停止回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