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证有什么用处?是不是领养孩子都需要办理领养证啊?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手续呢?
领养证是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应依法进行登记。表明被收养人由谁来监护,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领养证领养证的办理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全部
领养证是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应依法进行登记。表明被收养人由谁来监护,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领养证领养证的办理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三、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领养证收养人条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二、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五、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领养证被收养人条件一、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三、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领养证各地政策领养证“私自收养”子女的户口办理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以及人口计生委在2008年共同发布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以1999年4月1日划线区别对待。
按通知规定,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有依据的政策文件。其中一个《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应当准予落户。领养证北京市收养政策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后,北京市公民私自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登记之日该弃婴(儿)已超过14周岁的,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街、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的公安派出所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以父母子女相称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告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后,向区县公安机关出具收养事实证明(公告期为60日,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北京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五局委2009年3月8日下发通知,要求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通知指出,对于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后本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其中,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政府部门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本市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本市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自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弃婴(儿)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本市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在此之前私自收养子女的,应当于2009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办理。领养证重庆市收养政策2019年1月1日,重庆市政府发布并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领养证明书。
领养证大同市私自收养子女的户口问题2017年12月6日,大同市公安、民政、司法和卫计四部门联合出台下发《关于解决大同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户口问题的通知》,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的无户口问题。大同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户口登记办理首先是要进行DNA比对检索。
大同市公安局户籍部门已经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开通了DNA检验“绿色通道”,由收养人带私自收养子女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采集血样,由市公安局DNA实验室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检索比对后,出具检索比对报告,不属于拐卖(失踪)儿童方可进行户口登记。
其中,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子女,收养人需持相关资料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手续;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再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等程序后,收养人持相关资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手续。
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后,还需到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为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收养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