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大货车全险撞死1人撞伤2人交警认定全责怎么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民事赔偿方面,事故受害人一方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应得赔偿。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法释〔2000〕33号)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民事赔偿方面,事故受害人一方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应得赔偿。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法释〔2000〕33号)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3〕20号)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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