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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归谁所有?

没有合同依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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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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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合同依据使用了农村集体土地,如响应国家号召开垦荒地,擅自占用公共空地种植农作物,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该部分单位和个人一般会主张地上附着物依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应归其所有;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认为上述单位和个人没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是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其主张上述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没有任何依据。
     对上述纠纷如何处理,现行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关键是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以来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占用土地的态度,还可以结合占用土地行为的主观状态来共同认定如何处理。
   第一,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明确认可或长期默认占用土地行为,通 过默认已经事实上同意了土地占用人的土地利用行为,那么土地使用人对土地的使用就有合法依据,只不过没有达成固定的土地利用期限。
    此时,土地被征收而获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就应归实际使用人所有。 第二,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占用行为提出异议,且该异议已经持续较长时间的,双方并没有达成土地利用事实上的协议关系,实际使用人为恶意的占有人,应该适用《物权法》关于恶意占有人的规定,即恶意占有人物权取得占有物的孳息,不能取得青苗的补偿费,但地上物投资的部分应当原物返还给占有人。
     如果实际使用人是基于擅自开挖公共空地等恶意主观的,则应以侵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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