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时效?(07年6月23日
工伤认定确实是有时效的,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 按照这个规定,你于“07年6月23日在工作中,因搬大米右肋扭伤,当时忽然疼痛不能动弹,10天后...全部
工伤认定确实是有时效的,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
按照这个规定,你于“07年6月23日在工作中,因搬大米右肋扭伤,当时忽然疼痛不能动弹,10天后,疼痛愈烈,到医院检查,做了所有的检查后,怀疑是肋软骨炎,但无法确诊”的病情,虽然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但由于单位既未在规定的30天内,你也未在规定的1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使得你失去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为你感到惋惜。
在这个问题上,工伤科今天给你的不予受理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1、你可以要求到外地大医院去检查,但由于你的受伤未被认定为工伤,去外地大医院检查的费用,以及差旅费用等,只能由自己承担。
2、由于你并未在法定时效内进行工伤认定,也未被认定为工伤,因此,你这种的情况,从法律上讲,单位无需对你承担任何责任。但也不排除单位从人道等方面给予相应的补偿。
3、即使现在病被确诊了,你仍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4、病没有确诊可能暂时影响劳动能力(即伤残)鉴定,但不影响申请工伤认定。
5、由于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休息只能够属于病假,病假期间应计发病假工资。计发标准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
6、如果工伤不能认定,你只能被认定为非因工负伤,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期。
7、即使医院给你出具了诊断证明,证明上的诊断是确切的也没有打问号(不确定性),你仍然因超过了认定时效,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8、个人申报工伤,一年的时效是法定的不存在延期的可能。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