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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流浪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形是怎样的?

哈尔滨流浪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形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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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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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不听劝阻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市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拦截机动车辆或者强登车进行乞讨、卖报,或者在交通干道上穿行乞讨、卖报,影响交通安全的;   (四)以坐地书写文字或者挂牌跪地设摊进行乞讨,妨碍交通,不听劝阻的;   (五)使用音响器材以卖唱献艺等形式乞讨,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   (六)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七)组织、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进行乞讨的;   (八)拦截行人强行乞讨或者乞讨遭拒绝后公然侮辱他人的;   (九)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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