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或者放弃继承的特征如何?
接受或放弃继承属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不需要征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只要其单 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该意思表示不能由人 代理而只能由继承人亲自作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只应是代理继承人表示接受的权利。 《继承法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 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 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2。必须在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进行接受或放弃继承大多数的国外相关立法都规定,继承开始以前的接受...全部
接受或放弃继承属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不需要征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只要其单 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该意思表示不能由人 代理而只能由继承人亲自作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只应是代理继承人表示接受的权利。
《继承法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 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 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2。必须在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进行接受或放弃继承大多数的国外相关立法都规定,继承开始以前的接受和放弃都没 有法律效力,只有在继承开始后进行的接受或放弃继承才有效。如 《意大利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在遗嘱尚未公布之前,任 何处分或者放弃根据遗嘱取得的权利的约定无效。
”《日本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自知悉为自己有继承开始时起 三个月以内,应作出单纯承认、限定承认或放弃的表示,但家庭法院 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可以延长此期间。”《瑞士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及指定继承人可 自知悉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三个月内抛弃继承权。
但也有一些国家如德 国、英国、美国等允许在继承开始前订立继承抛弃契约。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 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 受继承。
”据此,继承人可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的这一时间段内 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在实际生活中,加上受我国传统习惯的影响, 继承开始后可能会过很久才会进行遗产处理,如果继承人不及时作出 放弃继承的表示,就会导致继承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而可 能会造成有损遗产债权人权益的后果。
因此,我们主张借鉴瑞士、日 本等国的立法例,规定继承人应在知道继承开始后三个月内作出放弃 继承的表示。当然,继承人还必须在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 表示;否则,继承放弃的就不是遗产的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
3。继承的接受和放弃必须是无条件的接受或放弃继承不能附加条件。对于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继承人必须选择全部接受或全部放弃,不得只接受财产权利,而 放弃继承财产义务;也不得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为条件而放弃继承,如 以不赡养父母为条件,放弃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自罗马法以来,各 国继承法都一致主张,接受和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如《德国民 法典》第一九四七条规定:“(继承的)承认和抛弃不得附条件和期 限。”我国《继承法》也有相关规定。《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 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 的行为无效。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