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证明文件有哪些?
依民政部《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1。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本,有效期三 个月。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依《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台湾居 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全部
依民政部《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1。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本,有效期三 个月。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依《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台湾居 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 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该办法第四条第二 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驻外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 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依《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结婚 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①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 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 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 效力。
②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 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③离婚 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 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④离婚证件系 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 承认。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①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 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②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 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