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格否认理论的要害是否定股东有限责任?
一般认为,法人格否认理论,是为“阻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要求而设置的一项法律措施。 ”[4]学者们一再强调,该理论的适用不仅不会否定和削弱股东的有限责任,反而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维护和补充。但对此缺乏进一步论证,我们难以了解法人格否认理论如何“维护和补充”股东有限责任,但就其基本内容与作用而言,法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是根本对立的。
首先,法人格否认理论所要否认的其实不是公...全部
一般认为,法人格否认理论,是为“阻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要求而设置的一项法律措施。
”[4]学者们一再强调,该理论的适用不仅不会否定和削弱股东的有限责任,反而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维护和补充。但对此缺乏进一步论证,我们难以了解法人格否认理论如何“维护和补充”股东有限责任,但就其基本内容与作用而言,法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是根本对立的。
首先,法人格否认理论所要否认的其实不是公司法人人格,而是借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之名,求否认股东有限责任之实[5]。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两个虽有牵连但性质不同的问题。公司人格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法律拟制而成的一个实在的民事主体。
有人认为,赋予公司人格是为了法律关系单纯化而采用的一项法律技术 [6],以使公司在各种场合中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而股东有限责任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一种方式,体现的是一州民事主体(股东)与另一个民事主体(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人格否认理论从来不要求消灭公司的法人人格[7],而仅仅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将公司与有关股东在法律上视为一体,判令有关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法人人格没有被消灭,不仅在其他场合照常从事经营活动,即使在特定的场合,公司法人人格也没有中止或中断,仅仅是有关股东被拉进来代公司承担责任罢了,即使看后导致公司破产,公司人格也是因破产而消灭,而非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
公司人格的形成和消灭取决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和相应的法律程序。依照公司法,只有进人清算程序,才能消灭公司人格,从而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格否认。法人格否认理论在承认公司人格存续的同时又谈公司人格否认,在文义和逻辑上不很清晰。
另一方面,法人人格与股东对公司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毫无关系。国外有关公司的立法表明,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或者其他形式的企业的出资人并不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日本的《商法典》第54条规定,公司为法人;而第53条规定,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8]《法国商事公司法》第5条规定,商事公司自在商业和公司注册登记薄登记之日起即享有法人资格[9],可商事公司包含无限公司以及两合公司。
《意大利民法典》则不仅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视为法人,而上将普通合伙也列人法人之列[10]。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合伙中的普通成员并没有因少法人人格的独立而受有限责任的保护。现在有一种误解,似乎凡是法人,出资者对其都只承担有限责任。
甚至流行了所谓的法人有限责任的说法[11]。这或许是法人格否认理论以为否认法人人格就可以承认股东有限责任的认识基础。其实,即使公司人格因破产或撤销而彻底消灭,股东该承担有限责任的还是有限责任,并不因为公司人格被消灭而变成无限责任。
由此可见,仅仅是公司人格否认并不能让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法人格否认理论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排除股东于有限责任之外,但这涉及到如何对程有限责任制度这一原则性问题,因而绕道而行。因为在现代社会,一个直接破坏有限责任制度的理论在生存价值上是极其可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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