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和柏拉图在建立“和谐有序”社
孔子认为,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是根本不行的,百姓只会为了不受法律的严惩而守规矩。 而用礼仪,用道德来引导百姓,让他们觉得做那些犯法的事情是耻辱的,他们就会自觉地不去做那些犯法的事。 孔子认为用道德来治理国家就比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好。 不仅可以让他们又廉耻之心,还可以达到治理国家的作用。 孔子一身所追求的都是“仁”的思想,他所在的春秋时期是一个较混乱的时期,所以他提倡用“仁”来治国,可是,没有成功。 就在现在,用道德来治国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的本性就是如此。 除非等到一万年以后还差不多可以实现他的愿望。治国以礼,为政以德 大概就是说:要以礼(也就是。。加强公民道德文明建设)来治理国家和处理人民...全部
孔子认为,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是根本不行的,百姓只会为了不受法律的严惩而守规矩。 而用礼仪,用道德来引导百姓,让他们觉得做那些犯法的事情是耻辱的,他们就会自觉地不去做那些犯法的事。 孔子认为用道德来治理国家就比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好。
不仅可以让他们又廉耻之心,还可以达到治理国家的作用。 孔子一身所追求的都是“仁”的思想,他所在的春秋时期是一个较混乱的时期,所以他提倡用“仁”来治国,可是,没有成功。 就在现在,用道德来治国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的本性就是如此。
除非等到一万年以后还差不多可以实现他的愿望。治国以礼,为政以德 大概就是说:要以礼(也就是。。加强公民道德文明建设)来治理国家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以德(也就是。。加强执政部门和党内的思想道德建设)来管理和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建设。
柏拉图先后提出两种治国方略即贤人之治和法律之治。早期的柏拉图根据人的德性,提出哲学家治国的方略。这种方略的思想渊源是他老师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思想。他认为人的灵魂由理性、意志、情欲三个部分组成,与此相应就派生出三个阶层的人,即统治者、军人和人民。
而三个阶层的人身上又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美德,即智慧、勇敢和节制。智慧是治国的才能,是统治者必备的品质。如果治国者是有智慧的,整个国家便会有智慧,如果治国者无智慧,整个国家就会陷入愚昧;勇敢是军人必备的品质,是国家安全的保证;节制是农民和工匠的品质,它是控制自己欲望,用高尚的品质抑制低劣品质。
统治者是最高的、决定性的等级,他们是智慧的化身,因而只有哲学家才能担当。他说:“研究政治艺术的事情天然属于爱智者的哲学家兼政治家。”[10](P。173)“在各种政体中有一种政府,不管其是否按法律来统治,也不管臣民是否愿意,只要它的统治者不是表面上而是真正地掌握科学知识,那就是十分正确的政府,也是惟一的真正的政府。
”[11](P。19)很显然,柏拉图把法律置于无关紧要的位置。因为他理想中的统治者——哲学家具有超人的智慧和真实的知识,又具有杜绝偏私和拒绝腐蚀的品性,与智慧相比,法律显得蹩脚。因此,在柏拉图看来,让哲学家的智慧受制于死板和教条的法律,就等于使真实的知识服从于大家的“意见”,使人类的智慧屈从于习惯和偏见。
而法律不是为智者创设的,而是针对一般人固有的缺陷而设立,哲学家没有一般人的缺陷。所以,哲学家的统治就是知识或智慧的统治,是理想的治国方式。 晚年的柏拉图,由于用他的哲学家治国的方略劝说叙拉古国王的失败,再加上两次西西里之行的悲惨境遇,由此对自己设计的哲学家治国方略发生了怀疑,促使他产生法律治国的念头。
他在此时的一封书信中说:“不要让西西里或任何其他城市服从人类的主子(虽然这样的服从是我的学说),而要服从法律。服从对主子和臣民都是不利的,对他们本身、对他们子孙后代统统是不利的。”[12](P。
97)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不仅主张恢复法律头等重要的地位,而且又重新构想一个“第二等好的理想国”,即法治国家的蓝图。他开始走出“理念”的圈子,关注希腊政治的现实。认为在哲学家那样智慧的国王不能出现的时代,法律是上帝籍以传达其命令的声音,任何城邦都应受法律的支配,而不应受某一统治者或特殊利益集团的支配。
如果有超越法律的绝对权力存在,无论是对权力者还是权力的服从者都只能带来祸患。同时,他不再依据人的德性,而是从人性出发,认为没有法律,人类就和“野蛮的动物”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法律应当凌驾国家的一切官吏和公民之上,一切政治和社会活动都应当遵从法律。
他强调,“在一切科学中,最能使人完善并且使他们感兴趣的就是法律科学。”[13](P。151)而统治者和公民服从法律的国家,必将得到神的拯救和赐福。 由此可见,柏拉图以人为逻辑起点,首先提出人治,但是为了人的现实利益,他最终接受了法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