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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规定单位工资发放不得延迟超过十五天?

劳动局规定单位工资发放不得延迟超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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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1

    不是劳动局,是《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此都有明确规定,迟延发放工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里的按月支付这是对全日用工形式而言的,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支付工资的周期则应当更短。  按《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指出:“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无论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工资都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其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是违法的。
    非全日制打工者的工资发放,最长不得延迟十五日。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觉得不错的话,给个“好评”吧。

2013-10-31

是的,《条例》规定,工资支付日(工资支付时间或者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但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工资支付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如月薪和周薪),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5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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