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独生子女结婚,可生育第二胎见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全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事项名称:
特殊情况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
审批项目编号:BJXSAJS002— 2— 2002
办事指南:
办理机构: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 010—8397080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自区县人口计生委送达后6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条件: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⑴由申办人夫妻双方签名、经双方单位盖章并签署意见的再生育子女申请书(一式一份);
⑵由申办人填写、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⑶申办人夫妻双方的户籍及身份证明(一式一份);
⑷申办人历次离、再婚情况及曾生育子女的归属情况证明(一式一份);
⑸如申办人一方曾生育第二个子女,需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审批照顾再生育子女的有关证明,说明批准照顾的原因(一式一份)。
2、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初审
1、标准:
⑴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⑵不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照顾再生育范围内,但情况极特殊、区县人口计生委认为应当申请市人口计生委审批的;
⑶女方申办人为本市户籍的成年已婚育龄妇女且未超过49周岁;
⑷申请人未怀孕且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
2、本岗位责任人:特批小组工作人员。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复审
1、标准:同初审标准。
2、本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处负责人。
3、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审定
1、标准:同初审标准。
2、本岗位责任人:特批小组负责人。
3、时限:18个工作日。
五、办证及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特批小组工作人员。
2、工作标准:
⑴《生育服务证》填写完整、正确,盖章要求齐全、有效;
⑵按时将《生育服务证》及有关申请材料退回区县计生委专管工作人员,并要求区县人口计生委专管工作人员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⑶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3、时限:1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2000年市政府第49号令)第五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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