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除名合理吗,除名后还可以评职
除名程序有问题,而且你还交了违约金的,除名处理是不恰当的,建议仲裁。
除名是企业因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原劳动部劳力字[1991]50号复函中明确规定,除名不属于行政处分,而是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形式。 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据此,企业对职工的除名必须具备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旷工达到规定的天数(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 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全部
除名程序有问题,而且你还交了违约金的,除名处理是不恰当的,建议仲裁。
除名是企业因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原劳动部劳力字[1991]50号复函中明确规定,除名不属于行政处分,而是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形式。
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据此,企业对职工的除名必须具备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旷工达到规定的天数(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
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计算)、经批评教育无效,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且“批评教育”是除名必须程序,否则就不符合法规程序的要求。法律上要求除名时先行批评教育,是避免企业随意处罚职工。其教育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经批评教育无效是指经过针对性教育后仍无悔改表现,如职工有旷工行为时,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谈话,发出限期上班通知,黄色警告书、家访等形式告知当事人旷工行为是错误的,而职工知错后仍无悔改的,致使旷工达到法定的天数,这时用人单位方可对职工予以除名。
除名后干部身份是不能恢复的,而且评职称是有影响的,因为毕业工作一年后要初级职称评定,评完四年后,也就是你工作的第六年,你可以申请评定中级职称。再五年后,也就是工作第十二年,评定高级职称。
工龄,没多大问题,因为你不是公务员或事业,是参加养老保险的,交多久就算多少。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