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医保的邮政储蓄卡我在成都
住院费用自己垫付,3个月内按规定报销。
异地就医医疗费报销
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由本人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办理: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审核报销。 2、申报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出院证明书、病历首页复印件(医院有关部门盖章)。特殊情况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社保卡、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 3、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本市同级别医院的标准执行。其中短期驻外人员已在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未愈的疾病,因病情急性...全部
住院费用自己垫付,3个月内按规定报销。
异地就医医疗费报销
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由本人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办理: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审核报销。
2、申报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出院证明书、病历首页复印件(医院有关部门盖章)。特殊情况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社保卡、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
3、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本市同级别医院的标准执行。其中短期驻外人员已在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未愈的疾病,因病情急性发作在省外三级及以上医院急救处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比照市外转诊执行。
长期驻外人员中的特殊疾病患者可在所选择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按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短期驻外需超期带药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应提供本人申请和单位证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确因技术或设备条件限制,本市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人员,可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申办市外转诊。
个人垫支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行政依据
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0]184号)
2、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发[2000]203号)
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6]54号
办理程序
1、基本医疗处经办人员审核申报人提供的资料;
2、审核处专人审核住院医疗费用;
3、基本医疗处经办人员将审核结果录入计算机系统并打印拨付单据;
4、申报人员对拨付单据银行帐号、拨付金额进行确认并签字;
5、领导对拨付费用和拨付情况进行审批、签字;
6、申报人员于3-5个工作日到转帐银行查询报销金额。
所需资料
1、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2、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
3、出院病情证明
4、异地住院、外伤住院需提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复印件(须含入院记录,市本级定点医院除外)
5、异地住院须提供当地社保机构对医院的定点、等级证明
6、病人身份证、社保卡以及其在成都市工行、农行、或建行任一活期存折帐号(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病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异地安置人员在成都地区住院需提供单位对本人回成都住院的确认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
1、本市出院两个月内,市外三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
2、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不予受理;
3、外伤住院需调查;
4、报销时填写《成都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
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7]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现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因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不含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异地就医人员包括长、短期驻外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在异地工作或居住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短期驻外人员是指因公出差、学习、探亲等原因在异地暂住6个月以内的参保人员。
二、长期驻外人员异地就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退管站、社区,下同)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并备案;
(二)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驻外分公司、办事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异地户籍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一式两份。
《申报表》除本人填写相关内容、单位确认签章外,还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选择2~3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经当地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确认签章,作为本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在所选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外专科医院就医的,须提供个人书面申请、医疗机构证明等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三)驻外人员除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变更异地工作地或居住地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原审核批准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已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即行中止;需返回本市长期居住、或变更异地居住和工作地址、异地就医医疗机构的,应事先注销原异地就医登记,再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
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须填写《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请注销异地就医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短期驻外人员异地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但因突发疾病进行急救或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除外。
四、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由本人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审核报销;
(二)申报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出院证明书、病历首页复印件(医院有关部门盖章)。
特殊情况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社保卡、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
(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本市同级别医院的标准执行。其中短期驻外人员已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未愈的疾病,因病情急性发作在省外三级及以上医院急救处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比照市外转诊执行。
五、长期驻外人员中的特殊疾病患者可在所选择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结算手续;短期驻外需超期带药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应提供本人申请和单位证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六、长期驻外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年度异地医疗资格验证,填报《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资格验证表》,由异地医疗保险部门或公安机关验证并签章后,报本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七、确因技术或设备条件限制,本市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人员,可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申办市外转诊。
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驻外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时,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发现疑问时,参保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
九、本通知自行文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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