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 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如 果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果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 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针对上述第一种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 导意见》进一步指出,职工购买、建...全部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 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如 果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果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 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针对上述第一种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 导意见》进一步指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入住房公积金 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 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 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 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 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当前各地为了方 便群众提取公积金,纷纷出台了很多新的规定和灵活做法。比如,北京地区就为落 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房租条件的通知》(建〔2015〕19号)精神,简化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 手续,更好地服务广大缴存职工。
具体来说,此次放宽提取,明确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为,职工本 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 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此次放宽提取,明确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 是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只提 供无房产证明的,每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500元。
此次放宽提取,明确因租房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频率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职工可每年提 出1次提取申请,提取资金每季度转入本人指定银行账户。提取满1年需继续提 取的,职工应重新提交申请。
此次放宽提取,相比以往简化了很多申请材料,比如 职工无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费发票或收据,按实际房租发生额支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无须再提 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费发票,只需证明确属无房的,便可申请提取本入住房公积 金。
另外,此次放宽提取为最大程度方便广大缴存职工,管理中心与市住建委积极 沟通,实现联网实时查询职工的住房信息。职工申请提取时只需授权管理中心查 询本人的住房信息,联网查询结果确属无房的,当时即可办理提取业务。
相比其他 省市规定,缩短了审批时间,提高了办理效率,免去了职工多次奔波之苦。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