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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的最新改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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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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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年6月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3次提高个税免征额,2006年,免征额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免征额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  此次修法涉及的减税额是最大的一次。
   4月,初次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将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6月27日,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将超额累进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
     开化。 个人所得税是公民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提高个人所得税固然能够减少公民的税收负担,但是也剥夺了公民参与的手段。个税的改革不能仅仅停留在 起征点这个问题上,而是要提高国民整体收入水平,让更多的公民能够有资格“缴税”。
  
  从这个角度而言,个税背后折射的是政治国民收入分配的结构性问题,只有 7%左右的人才有“资格”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说明国民收入普遍偏低。   另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需要从“个人收入”向综合性的所得税征收,从个体向家庭转变,个税征收的对象将涵盖工资收入、财产性收入等,从而更加公平合理的调整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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