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小作坊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我市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平凉市范围内从事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加工小作坊开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有独立的加工场所、原料贮存场所,加工、贮存场所必须与人宿分离,远离污染源。必须保证生产环境清洁卫生,生产垃圾、污水应与生产场所相隔一定距离并设专地放置、排放。 (二)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设施,定时对生产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记录;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防腐、防尘、防蝇、防鼠卫生设施齐全。(三)生产...全部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我市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平凉市范围内从事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加工小作坊开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有独立的加工场所、原料贮存场所,加工、贮存场所必须与人宿分离,远离污染源。必须保证生产环境清洁卫生,生产垃圾、污水应与生产场所相隔一定距离并设专地放置、排放。
(二)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设施,定时对生产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记录;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防腐、防尘、防蝇、防鼠卫生设施齐全。(三)生产人员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食品卫生知识,有培训合格证、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工作人员进行操作时,必须身着工作衣帽,工作衣帽应定时清洗消毒。
(四)原材料、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货、加工及成品销售,必须有记录台帐,执行索证规定。(五)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允许裸露销售,需有玻璃橱窗、或符合卫生要求的外罩及覆盖物,销售时应使用洁净的专用销售工具,直接入口的食品小包装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货款不得与食品混放,食品应当新鲜、清洁、无毒、无害,色、香、味感官性状正常。(六)仓储条件:原料与半成品、成品分离,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分离,需特殊条件储藏,应具备相应设备,如制售以肉、蛋、奶、鱼为原料的食品或其它易腐食品,应当冷藏保鲜。
(七)成品出售有外包装的必须按规定标明品名、生产地址、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第四条食品加工小作坊作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其内部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1、公开承诺制度。小作坊主应公开向社会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并严格按标准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不滥用添加剂;讲诚信,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2、原辅材料进厂把关和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小作坊在原辅材料进货时应严格把关,向供货方索要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证备查,产品合格后方可进厂,坚决杜绝用非食用或不合格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规定和标准使用添加剂,做好每月产品销量和添加剂使用量的记录。
3、新情况报告制度。小作坊在生产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应及时与质监部门沟通。涉及新产品开发,变更生产工艺、配料,改变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以及季节性开、歇业情况应提前书面向质监部门报告。4、产品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必须接受法定检验机构定期检验。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只能自产自销,不得从事批发业务。其销售范围在农村不得出乡镇,城市不得出社区,严禁小作坊产品进入超市及城镇商店销售。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卫生部门发给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按照《平凉市食品生产小作坊登记管理规定(暂行)》签发登记证,凭证生产加工食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有监管责任。各村委会、居委会和社区要掌握小作坊业户基本情况,并建立小作坊业户档案,明确专人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卫生、质监、工商、城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分别做好小作坊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将监管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要贯彻“引导、规范、便民”的原则,质检部门要加大对小作坊的扶持力度,督促小作坊进行改造,既做到严格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又要坚持帮扶指导,促使其达到集约合作经营的生产条件,尽早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依法规范生产加工行为。
第十条 食品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十类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生产、经营条件极差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