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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的规定?

如何理解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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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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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若甲公司拥有乙、丙两公司100%的股权,甲、乙、丙公司均实行企业会计准则。  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产品后出口销售,是否符合国税函[2002]1170号第三条第一款“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即甲、乙公司是否可认定为集团公司或认定为总厂与分厂?2、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条款中的“主要原材料”如何理解,耗用多少可认定为主要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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