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服务属于什么行业应该怎样缴税
服务业主要涉及缴纳的税费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一、营业税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税率为5%。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出口的业务...全部
服务业主要涉及缴纳的税费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一、营业税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税率为5%。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四)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五)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六)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七)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八)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以上规定的"镇"是指"建制镇"
"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均包括郊区,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对郊区的乡镇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税率征收。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讲的"郊区",是指市、县城、镇的行政区划范围的郊区。因此,对"市区"、"县城"、"镇"的适用税率范围,一律以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均应按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1%征收。
凡经省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包括撤乡建镇)应从批准之日起,按《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镇"的适用税率5%征收。
建制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因此,对在建制镇所属行政村范围内的企业,应依法按建制镇的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县城、县属镇下辖的乡镇企业,以及县内工矿区的适用税率,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市政府备案。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征收。
四、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若有房产出租则以租金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五、土地使用税
宿迁市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1、市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地6。
00元、二级地4。00元、三级地3。00元、四级地2。00元;三县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地3。00元、二级地2。5元、三级地2。00元。
2、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的确定:市区,一等地段:运河路以西、黄河路以东、八一路以南、项王路以北围合的地区;黄河路以西、世纪大道以东、威海路-项王路以北、古黄河以南围合的地区;二等地段:环城东路以西、环城西路以东、环城北路以南、环城南路以北围合的地区(除一等地段部分和经济开发区);三等地段:经济开发区(含东区、南区、北区),湖滨新城开发区,环城东路以西、通湖大道以东、运河-环城北路以南、开发区大道以北围合的地区(除一等和二等地段部分);四等地段:井头,嶂山林场,市区范围内的建制镇(除一等、二等和三等地段部分)。
各县等级确定:沭阳县:一等地段:东至台州路,南至苏州路,西至淮沭河,北至新沂河(除经济开发区);二等地段:经济开发区;三等地段:沭城镇其他地区(除已纳入一等地段、二等地段外)、其他建制镇、青伊湖农场。
泗阳县:一等地段:东起泗塘河、西至西康路(众兴西路以北)、南起河滨路(洋河路以东)、北至环城北路;二等地段:东起魏来路、西至西外环路、南起河滨路、北至环城北路范围内,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地区;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含南区);三等地段:县城其他地区、泗阳农场、泗阳县棉花原种场及其他建制镇。
泗洪县:一等地段:西起泰山路,东至黄山路,南起山河路,北至长江路(不含在此范围内的县工业园区部分);二等地段:经济开发区和县城规划区(金沙江路以南,淮河路以北,黄山路、青阳北路以西,高速公路以东)内除一等地段外的其他地区;三等地段:青阳镇其他地区(除一等地段、二等地段部分)、其他建制镇、江苏省洪泽湖农场和泗洪县陈圩林场。
3、土地使用税分块按适用税率分别计算。连片跨等级土地无法划分的从高计征。
六、车船税
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需缴纳车船税,税率见下表:
江苏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幅度 备 注
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客车 每辆 480元 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
小型客车 每辆 360元 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微型客车 每辆 180元 微型汽车是指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包括挂车、牵引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元
摩托车 每辆 60元 包括轻骑。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江苏省车船税船舶税额表
目 计税标准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 注
机动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每吨 3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征,其中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以上 每吨 6元
七、印花税
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税率见下表:
税目 征税范围 税率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0。
03﹪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0。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0。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
03﹪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0。1﹪,不足1元按1元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0。
05﹪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0。1﹪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0。005﹪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0。
1﹪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0。03﹪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0。
05﹪
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账簿、其他账簿 5元/本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 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元/件。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