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四川宜宾交的社保医疗,可以在成
急症的话,有本人先行支付,住院3日内向本单位(社区)报告,由单位向社保局备案。异地安置、居住、工作人员应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方可在异地就医。
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异地就医管理
第六条 异地安置、居住、工作一年以上人员,应办理《宜宾市异地安置、工作人员选择定点医院登记表》一式叁份,按表格内容要求填写并由安置(居住)、工作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盖章,交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备案。 办理定点医院登记后,一年内不得变更。满一年回参保地或到下一居住、工作地时,应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或取消原选定定点医疗机构。
...全部
急症的话,有本人先行支付,住院3日内向本单位(社区)报告,由单位向社保局备案。异地安置、居住、工作人员应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方可在异地就医。
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异地就医管理
第六条 异地安置、居住、工作一年以上人员,应办理《宜宾市异地安置、工作人员选择定点医院登记表》一式叁份,按表格内容要求填写并由安置(居住)、工作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盖章,交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备案。
办理定点医院登记后,一年内不得变更。满一年回参保地或到下一居住、工作地时,应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或取消原选定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 异地安置、居住、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时,应在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并在住院3日内报原单位(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向本人所属社区或本人直接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原单位、社区及本人应在住院5日内填写《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申报审批表》1份,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备案。
第八条 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付(危重病人抢救除外)。
第九条 异地安置、居住、工作人员因病需转往非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时,应由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方可转出。
第十条 异地安置、居住、工作人员出院60日之内,将《出院证》、《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住院、转院申报表》、《医疗费用收据》、《宜宾市异地安置、工作人员选择定点医院登记表》(复印件)等交原单位,由原单位(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由社区或本人)填写《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拨付审批表》一式两份,本人申报的应同时提供本人开户行名称、账户,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宜宾市相关规定审核报销。
第四章 因公出差、探亲、异地休假人员就医管理
第十一条 因公出差、探亲、异地休假人员因突发疾病需在因公出差、探亲、异地休假地急救抢救时,应在住院3日内向本人工作单位申报,本人单位应在住院5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由社区或本人亲自办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