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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公有住房时公共维修基金如何交纳?

购买公有住房时公共维修基金如何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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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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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用途是用于公房公共部位和公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已购公房的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因此,公共维修基金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
    关于公共维修基金的应交数额从2000年4月1日起已作调整,按照新的标准,购房人应交纳的数额为购房成本价基价的2%,售房单位应交纳的数额为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
  ,公房的修缮应由公房产权人完成。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维修养护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是公房产权人的责任。  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修缮责任。
  公房产权人作为修缮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修缮,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修缮责任人没有履行修缮责任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修缮责任人进行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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