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由于重大行政决策中的“重大”本身是一个抽象性、模糊性用语,各地 立法文本大都通过“概括+列举+排除”的立法模式,但这并不能穷尽、涵 盖所有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很多具体行政决策事项 很难与列举的情形相对应。 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其有效实施有赖于执行层 面机制的创新。对此,实践中一般是两种做法:
一种是实体角度的规范,即赋予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采用细化重大行政决策裁量基准的方式,将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判断权授予下级行政 机关,由下级制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或者进行执行层 面的解释。 例如,《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重大行政 决策的...全部
由于重大行政决策中的“重大”本身是一个抽象性、模糊性用语,各地 立法文本大都通过“概括+列举+排除”的立法模式,但这并不能穷尽、涵 盖所有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很多具体行政决策事项 很难与列举的情形相对应。
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其有效实施有赖于执行层 面机制的创新。对此,实践中一般是两种做法:
一种是实体角度的规范,即赋予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采用细化重大行政决策裁量基准的方式,将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判断权授予下级行政 机关,由下级制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或者进行执行层 面的解释。
例如,《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重大行政 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另一种是程序角度的规范,即设立重大行政决策确定管理机制,湖北省、 广州市、苏州市等地的“重大行政决策计划”、“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等 做法就属于这种情形。
例如,《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 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法制、 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每年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 公布实施。
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目录有调整的, 应当及时公布。这种做法本质上将“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本身也视为“重 大行政决策”,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定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管理、分 权制衡、民主协商等程序予以形成。
通过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确定管理程 序,有助于缓解“重大行政决策”本身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实体法界定上 的先天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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