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内容是什么?
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1总则1.1编制目的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河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1.4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全部
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1总则1.1编制目的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河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1.4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防控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好以免疫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
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做好人员、技术、物质的应急储备,建立县乡两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2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全省及毗邻省份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的。
(2)口蹄疫:14日内在本省及周边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的。(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的。(4)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全省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疫情;或在全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2)口蹄疫:14日内在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省辖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的。(4)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的。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省辖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6)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畜牧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1个省内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的。(2)口蹄疫:14日内在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省辖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的。(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省辖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的。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的。(6)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3应急组织3.1应急指挥机构3。1。1实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疫情控制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技术、物质的储备,按年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解除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1.2县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根据应急处理需要,调集人员、物质、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采取隔离、扑灭措施。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领导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商务局、公安局、交通局、林业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局、县武装部、广电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县畜牧局,具体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搜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调配疫情处理和相关的资金及物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3.1.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调集动物防疫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点、疫区的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根据需要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周边省、县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需要在省、县境边界建立免疫隔离带。加强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及其产品的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质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对封锁、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作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应急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的储备,保证预警预报工作经费,保证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经费及扑杀畜禽的补偿资金供应,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调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4)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防控等工作。
(5)宣传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6)公安部门: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情相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7)武装部门:组织指挥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畜禽扑杀等工作。(8)工商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情发生期间对上市畜禽及产品质量监管的综合协调工作。(10)商务部门: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畜禽定点屠宰场有关防疫措施。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对农贸市场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的落实。
(11)交通部门: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质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并防止疫病扩散。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12)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监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管理和疫区的检疫消毒工作。(13)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参与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识的宣传推广。
(14)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协助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3.1.4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农业服务中心。3.2专家组县畜牧局组建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6)承担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预警预报4.1监测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网络体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畜牧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4.2预警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对疫情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疫情举报电话。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d、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e、各类动物诊疗机构;f、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兽医技术支持机构,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4.3.2报告形式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赶赴现场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个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县人民政府。
4、3、4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4病料采集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兽医技术支持机构采集病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食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更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
4.5疫情认定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局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5应急响应5.1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应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应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接到疫情通报后,应组织好人员、物质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响应5.2.1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分别是:(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对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由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报国务院批准。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根据需要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公安、纠风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客观适度,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动员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及群众,开展群防群控。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B、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a、组织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d、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e、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f、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效果评价。
C、兽医技术支持机构a、县级以上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b、组织疫病诊断与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D、兽医行政执法机构a、依法监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b、负责畜禽养殖场(区、户)、屠宰厂(场、点)和畜禽及其产品交易(批发)市场、冷库、中转站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
c、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E、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a、国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省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依法设立的相关出入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由省畜牧局根据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A、省人民政府根据省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质、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批准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B、重大突发动物疫还必须被确认后,由省畜牧局及时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全省应急处理工作督导和检查;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C、疫情发生地省辖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A、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必要时,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质和技术援助。B、省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C、省畜牧局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全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5.2.2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的应急响应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必要时请求省畜牧局及省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5.2.3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开展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质准备。(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坏节的动物疫情监察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根据需要在与疫情发生地接壤的地区建立免疫隔离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6)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5.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各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级和省畜牧局报告。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疫情处置6。1疫点6。1。1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车辆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6。1。2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6。
1。3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饮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6。1。4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6。2疫区6。2。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6。
2。2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舍或者在指定的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疫。6。2。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6。2。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6。2。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6。3受威胁区6。
3。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6。3。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7善后处理7。1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分析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报抄省畜牧局。7。2奖励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3责任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7。4灾害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做好现场评估,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7。5抚恤和补助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7。6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7。7社会救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人民政府民政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应急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8。1通信与信息保障县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