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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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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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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 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 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2) 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 置意见。
  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   (3) 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 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4) 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 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5) 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_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 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
    党支部接到审 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对收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 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 程序上报审批。
  
  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被处置党 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 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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