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纪律的党员是怎样处置?
处置不合格党员,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的必要措施。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既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又要实事求是、慎重处置,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 责。 中央组织部于1988年10月下发了《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的通知》,2014年10月,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领导小组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为处置不合 格党员提供了基本遵循。 首先要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组织处置 工作的关键。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要结合平时掌握 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全部
处置不合格党员,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的必要措施。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既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又要实事求是、慎重处置,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 责。
中央组织部于1988年10月下发了《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的通知》,2014年10月,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领导小组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为处置不合 格党员提供了基本遵循。
首先要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组织处置 工作的关键。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要结合平时掌握 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是理想 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 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 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 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 退缩。
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 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 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 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六是道德行为不 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 味,生活作风不检点。要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 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
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 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 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 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 不退的予以除名。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 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 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 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 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可派人参加。(3)党 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 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4)经预审同意后, 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 意见并进行表决。(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 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 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
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 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 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 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
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 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 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 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要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 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 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 验。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 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 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 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 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县级 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按照《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 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 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