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坏住院找谁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 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 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 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 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 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 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 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 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 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节生活服务纠纷供暖不达标引起纠纷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型案例施某原为某单位职工,享受免费供暖的待遇。后来,施某离开了单位,遂与单位就供暖达成 协议。
协议约定,单位按照供暖标准供暖,施某交付供暖费若干。2006年,由于单位供暖有的 时候达不到政府规定的标准,经双方协商,减收部分供暖费。2007年,单位的供暖还是与往年 一样,时好时坏,施某遂拒绝交付供暖费。
2007年供暖期过了以后,单位将施某诉至法院,要求 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暖费。在庭审中,由于双方皆未保留2006年供暖期内施某家中的温度 情况,对供暖是否达到标准应由谁举证产生争议。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主张的 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甚至败诉的后果。
那么,在本案中, 对供暖是否达到标准的举证责任究竟应由谁承担呢?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供暖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供用电、水、 气、热力合同中的供用热力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供用水、 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同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 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据此,当事人在供暖合同中应对 供暖的方式、质量、时间等作出约定。
可是,供暖人依约履行供暖合同包括按照约定的方式、质 量和时间等提供供暖服务,否则应负违约责任。故对施某“单位所称履行供暖义务应包括提供 暖气和供暖达到约定标准”的主张,应予支持。然而,在单位按照协议供暖的时候,施某作为用暖人,负有接受履行的协助义务。
对于单位 供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一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材料以证明供暖尚未达到约定 温度的事实。对于温度测量,用暖人既可以与供暖人协商,由供暖人测量供暖期间室内温度,也 可以自行委托测量单位进行测量,并予以公证,以保留证据材料。
若供暖确实未达到约定标准, 则该项费用支出,系供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给用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暖人承担 赔偿责任。用暖人未在供暖期间提出异议或保留相应证据材料,应认为供暖人已经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供暖义务,用暖人不得在供暖期结束后再主张供暖人供暖未达到约定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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