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航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哪些侵犯人身权行为可请求行政赔偿?
根据《民航行政机关赔偿办法》第5条规定,民航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公民或违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 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 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 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 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哪些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可以请求行政 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全部
根据《民航行政机关赔偿办法》第5条规定,民航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公民或违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 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 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 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 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哪些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可以请求行政 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 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罚款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责令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额外的财产 负担的行政处罚行为。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吊 销其持有的许可证和执照的方式,剥夺其从事某种活动 权利的行政处罚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责令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并限期整顿的行 政处罚行为。没收财物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定的 组织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家 的行政违法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上述行政行为并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行 政赔偿责任。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 措施的。查封、扣押、冻结均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就地封存,禁止 使用或者处分的强制措施;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将动产置 于自己的控制之下,防止当事人转移或者隐匿的措施; 冻结是指行政机关要求银行暂时拒绝当事人使用自己存款权利的措施。
上述强制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用,违法采取并对当事人财产造成 损害的,应当由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违法征 收财物和摊派费用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无法定的征收职权;征收财物和费用无法律上的根据;征收的程序不 合法;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事项和征收数额而实施 征收,等等。
对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造成相对人 财产权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 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上述情形以外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公 民对此也可以请求国家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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