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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17:33:46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是个人财产的一 部分。因此,个人死亡的,应由死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社会保险 法》第14条明确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根 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 号)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 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展开]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是个人财产的一 部分。因此,个人死亡的,应由死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社会保险 法》第14条明确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根 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 号)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 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 下公式计算: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x离退休时 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继承额一 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 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法定继承人的确定根据1985 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执行。《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 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 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 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 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1条规 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 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 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 均等。
”如死者生前没有指定受益人,并且确实没有法定继承人 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可继承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 金,由国家统一支配。[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