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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简称能否构成商品的特有名称并受到保护?

商品的简称能否构成商品的特有名称并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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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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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在商业活动或广告宣传中,常常会使用一些不同于商品 正式名称的商品的简称或者约定俗成的称法,并为一定的人群所共 知。有时,这类非正式的商品简称或者别名的知名度甚至超过商品 的正式名称,以至于有的经营者最终将简称转变成正式名称。
  比如 腾讯公司推出的即时通信软件OICQ的别名QQ,就取代了原来的 正式名称成为其正式名称。  因此,有学者认为有的商品简称已经成 为该商品的标识符号,承载了表征商品来源的功能,具有显著的区 别性特征,成为商品赖以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的一种标 记。
  如果他人擅自使用这类商品简称,就有可能导致市场混淆。因 而,从防止市场混淆和搭便车的意义上来说,对于这类具有显著识别特征的商品简称应该能构成商品的特有名称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保护。   然而,由于简称通常不正式出现于商品或其包装或容器上,相 对于正式名称而言其知名的程度和相关公众的范围毕竟比不上正式 名称。
  因此,对商品简称予以保护的前提必须是确定商品的简称能 够识别全称所称谓的商品,与全称所指代的对象相同,具体来说, 有学者认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公示、持续使用、特有性。   (1) 公示。
  名称作为对物的一种称谓,公示是其基本属性。所以 商品名称必须是公开展示、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所知悉,并以实际 的、持续的使用为名称取得的前提。如果仅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在 极小的人群范围内非持续使用,就不会使相关公众建立起该简称或 其他非正式名称与某种商品的联系,该简称也就不能称为该商品的 名称。
    一个名称,即使未正式出现于商品或其包装或容器上,只要 以其他方式公示,譬如经营者网站、广告或其他商业活动都会使它 具有了宣示和公开的效果。公示的结果是商品特有名称为相关公众 (同行业的经营者和该类商品的消费者)所知悉。
  (2)持续使用。 商品的简称、别名等非正式名称因为其公示方式的非正式性,多以 口头或非正式书面文件的形式出现,因而惟其反复一致、无间断地 使用,才能与所指称的商品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形成一种商品的习 惯称谓。
    商品的简称是通过持续使用而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名 称。(3)特有性。商品的简称为该商品所独有,不是同类商品的 通用名称,而是特指某经营者所生产的特定商品。 综上,商品简称具备上述各条件的,可以认为该简称构成商品 的特有名称。
  不正当使用他人构成商品特有名称的知名商品的简称 也应属于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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