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燃气工程项目专业审查批复,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二、法定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专业审查:1、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2、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竣工验收:
1、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五、申请材料
(一)专业审查:
1、燃气工程专业审查意见;
2、燃气工程规划许可证;
3、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专业审查意见;
4、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单位签署的合同及以上单位加盖公章的资质复印件。
(二)竣工验收备案: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验收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等);
3、规划、消防、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5、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表的质量合格证及气源适配性检测证明;
6、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书、安装技术说明书;
7、管道、调压设施的强度和阀门的气密性实验记录,管道防腐检验记录,管道及附属设备检查记录;
8、焊接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探伤检查记录。
复印件装订成册。
六、申请表格
《燃气工程专业审查意见书》、《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从(www。dyjs。gov。cn)下载或到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窗口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县(区)建设局(市政局)或东营市建设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
九、许可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二)对材料技术性、政策性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部门承诺:专业审查20个工作日内、竣工验收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