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2013-11-26 18:26:32
商报讯(记者 陈永君) 今后,凡省医保参保人员因病需转往省外住院治疗,其医保报销比例将享受与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同等医保待遇。这是记者昨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的。
按以往规定,省直医保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期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期间,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展开]
商报讯(记者 陈永君) 今后,凡省医保参保人员因病需转往省外住院治疗,其医保报销比例将享受与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同等医保待遇。这是记者昨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的。
按以往规定,省直医保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期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期间,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高于参保人员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费用,即外地住院医疗费报销要低于本地住院。
为逐步消除参保人员跨地区就医障碍,切实减轻个人医疗负担,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省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受能力,决定对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省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进行调整。
政策调整后,省直参保人员按规定转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不再提高,外转就医参保人员享受与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同等待遇。
即对进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的省外住院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下调为15%和10%。新政已经从今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凡在此之前已经外转尚未出院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新政规定执行。
河南商报。[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