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主席是如何确立产生的?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中企业工会主席的确立产生如下: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 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 主席。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 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 名。 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人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 职配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 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 会推荐产生。 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全部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中企业工会主席的确立产生如下: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 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 主席。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 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 名。
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人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 职配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 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 会推荐产生。
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 员会成员的人选。第二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工会主 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 满时,不得任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 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 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 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 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 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 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第二十九条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 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