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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房如何提取公积金?

申请经济适用房如何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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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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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关于如何提取公积金,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具体的规定,以下以上海市为例作简要介绍,供大家参考。建议大家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公积金时仔细查看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发布的提取办法,也可向公积金中心咨询详细信息。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1年10月发布的《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告知单》的规定,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
    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但应征得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共同提取人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
  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已按相关规定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房屋总价款20%的房款支付凭证;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账户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应凭上述审核材料集中一次性向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地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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