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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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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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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 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 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被侵权人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此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本 法第68条规定的是如果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 错引起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这种情况需具备以下几个条 件:首先,第三人是指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 人不属于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一方,第三人与受害者和污染者之 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如雇佣关系等。
  其次,第三人和污 染者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如果第三人与污染者有意思联络,则 第三人与污染者构成共同侵权,不属于此条规范。   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中对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 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也有规定。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 4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 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 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 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 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本法第68条规定: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 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 第三人追偿一般情况下污染者的赔偿能力比第三人强,规定 污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担责任再追偿的本意是对被侵权人的保 护,但在第三人的赔偿能力比污染者强的情况下,应该赋予被侵 权人赔偿对象的选择权,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 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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