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农村发展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在承诺期内,由县农村发展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所需材料: (一)涉及动物养殖场、孵化场的申请材料
1、单位(个人)书面申请报告1份,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2份。
2、动物养殖场所产权证明1份。
3、场内兽医技术人员资质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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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农村发展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在承诺期内,由县农村发展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所需材料: (一)涉及动物养殖场、孵化场的申请材料
1、单位(个人)书面申请报告1份,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2份。
2、动物养殖场所产权证明1份。
3、场内兽医技术人员资质证明一份。
4、养殖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寸照片2张。
(二)涉及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申请材料
1、单位(个人)书面申请报告1份,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2份。
2、规划布局平面图。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2张。
5、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以及在本单位从事的岗位证明。
6、收购、屠宰、加工、检验、病害产品处理、消毒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三)涉及其他场所的申请材料:依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9个工作日
办事机构: 郫县农村发展局(动物疫病防疫检疫站)
办公地址: 县政府服务中心农发局窗口
联系方式: 政务中心联系电话:87932340;郫县农村发展局动物疫病防疫检疫站联系电话:8792917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条。
备注说明: 前置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孵化场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与污染道分设;(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消毒设施、设备;(4)场内有专职的畜牧兽医人员1名以上,并定期接受培训,有关从业人员需定期作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5)场内应建有各项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免疫防疫制度、检疫报检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卫生制度、人员进出制度等,并张贴上墙。
(二)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
1、选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布局要求:(1)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必须分开,门口有消毒池;(2)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3)应设置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原料、产品各行其道,不得交叉污染;(4)有畜粪处理设施,达到环保要求。
3、屠宰设施要求:(1)屠宰设施必须符合动物检疫流程的要求;(2)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3)屠宰间墙壁瓷砖应贴至2米以上,屠宰间必须是流水线生产,有吊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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