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的公司与招聘的人员之间存在
设立中的公司一般以筹备组的形式存在,筹备组在法律上尚未具备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设立中的公司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和缔约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8月作出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设立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的《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新公司筹备阶段聘用劳动者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新公司支付该期间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上...全部
设立中的公司一般以筹备组的形式存在,筹备组在法律上尚未具备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设立中的公司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和缔约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8月作出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设立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的《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新公司筹备阶段聘用劳动者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新公司支付该期间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也从侧面印证了设立中的公司与员工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观点。但是,为了进行公司的设立,筹备组又很可能需要招聘一些人员为其服务,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如何归属,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的发起人如果是公司的话,由于其对外代表公司,因此,可以将筹备组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发起人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我们对于上述观点并不认同。一方面,如果发起人是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并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另一方面,若发起人有多个公司,则可能同时与多个单位形成多重劳动关系。
我们认为,设立中的公司是否能够最后设立成功并不确定,因此,在设立中的公司虽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一旦公司设立成功,则筹备组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即生效,员工的工作年限应当追溯至公司设立期间;如果公司设立失败,筹备组与员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归于无效。
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订立劳动合同,或虽然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公司设立失败的,员工提供劳动的这段期间应当视为一种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收起